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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完善

时间:2013/12/7    分类:    阅读次数:595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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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应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制度。


  我国于2007年6月出台了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对该法作出了修改。据了解,为了配合法律的实施,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劳务派遣若干规定。


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条例将劳务派遣列为特别规定的一章,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任何单位不得超出“三性”岗位要求使用劳务派遣工,临时工派遣中心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则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据介绍,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一直饱受诟病,原因是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在主营工作岗位长期使用派遣工,造成派遣工占全体员工比例过高,而许多派遣工的收入仅为编制内员工收入的三分之一。



  “要严格限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郭军表示,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目前许多用工单位突破“三性”限制,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为迅速遏制劳务派遣过多过滥势头,临时工派遣中心对其用工比例加以限制十分必要。


  郭军提出,要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权利。保障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权利主要是指在同类岗位上的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动者同工同酬,建议规定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同类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同时,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等同的保险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郭军介绍,目前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正在制定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假借外包名义,把原来使用的劳务派遣工转至外包公司。但这种变化除了以承包合同代替派遣协议外,其用工管理、业务经营等与之前毫无二致,实际等同于仍在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工。临时工派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防止劳务派遣转为“假外包、真派遣”等形式,郭军建议,应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劳动者。


  “总工会会将继续关注劳务派遣若干规定的制定工作,加强量化分析和实证研究,为完善规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郭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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