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压力容器:
2.1固定式压力容器(A):
(1)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
(2)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
(3)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者球壳板制造(A3);
(4)非金属压力容器(A4);
(5)医用氧舱(A5)。
2.2移动式压力容器(C):
(1)铁路罐车(C1);
(2)汽车罐车或者长管拖车(C2);
(3)罐式集装箱(C3)。
2.3气瓶(B):
(1)无缝气瓶(B1);
(2)焊接气瓶(B2);
(3)特种气瓶(B3)。
2.4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zd0}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制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 技术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A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且具有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3级、A4级、A5级、B2级、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专业作业人员
(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
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
2、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
3、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4、A5、B2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5、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6、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级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三)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