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续展须知
一、申请人
注册商标有效期的专用权人
二、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需交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2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2份;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
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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