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同时第八十二条也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1工种:电工作业、金属焊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叉车、铲车、抓斗机、压路机、推土机、平地机、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化学热处理、建筑机械作业、金属加工作业、建筑安全检查作业(瓦工、石工、抹灰工、防水工)、木工机械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报名咨询服务:博士堂教育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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