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指南----“时效”和“期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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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期间   期间,通俗地讲就是您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该什么时候进行什么活动,不能耽误。如果由于您的主观原因耽误了,一切后果也只能由您自己负责。因此,对于期间,您可丝毫马虎不得。那么,在诉讼中,期间都有哪几种 ?都由谁来确定呢?我们来告诉您。   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也就是说,期间中的一部分是由法律直接进行明确规定的,叫做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也不由当事人协商。比如 :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等。另一部分叫作指定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延长或缩短。比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也不宜随意变动。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 :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有权提起上诉,这里,接到判决书的当天不计算在十五天内,而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的日时,届满月的{zh1}{yt}即为期间届满日。例如 :法院于11月30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3个月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月30日,但2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月28日。 徐州交通事故网 www.xzjts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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