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过当及刑事责任东莞{zh0}的律师·2011年东莞办理刑事案件{zh0}的律师

    面议

    东莞刑辩网熊伟律师

    进入店铺
    商品目录
    图文详情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熊伟律师,《东莞刑辩网》http://www.xwls168.com创始人,全国咨询热线:400--686--3269 东莞{zh0}的律师浅谈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东莞{zh0}的刑事律师提醒您怎样维护合法权益!
    郑重声明:产品 【避险过当及刑事责任东莞{zh0}的律师·2011年东莞办理刑事案件{zh0}的律师】由 东莞刑辩网熊伟律师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n)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留言预约
    电话预约
    留言
    *主题
    *手机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