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5日,夏某(买受人)和陈某(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陈某将其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某套房屋出售给夏某,双方一致确认该房屋转让价款为60万元,夏某于2007年9月1日前向陈某支付50万元,于2010年3月18日之前向陈某支付房屋余款10万元,陈某应于2010年2月18至2010年3月18日内无条件陪同夏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于2007年8月15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夏某进行验收交接。另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松江支行在该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债权数额为50万元,期限从2004年12月3日至2034年12月2日。陈某收取房款后并未前往银行注销该房屋抵押权。
2010年2月18日,夏某要求陈某注销房屋抵押权并协助夏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则提出房屋转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无效并要求夏某另行签订合同增加房款。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夏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继续履行合同、注销房屋抵押权、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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