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南宁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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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条件下双重劳动关系可存在 李某于2008年1月进入A公司工作,A公司多次要求李某订立劳动合同,李某以考虑为由一拖再拖,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2008年6月,李某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到B公司兼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A公司得知情况后,要求李某改正,李某未予理睬。A公司遂于2008年9月通知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A公司支付其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处理结果:仲裁委支持李某的请求,裁令A公司支付其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案例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并未排斥双重劳动关系。   启示思考:双重劳动关系能否存在,基本取决于前一用人单位的同意与否。即使合法存在的双重劳动中,前一用人单位也具有明显优于后一用人单位的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前一用人单位应比后一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用工主体责任,比如社保办理、个人档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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