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0}洛阳律师!洛阳森合xx房产律师张英杰:购房经验\精英洛阳律师属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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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英杰律师业务电话:15038648941 QQ:365770318 三、合同签订后   很多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往往认为万事具备,只需按期付款、等待入住。实际上,由于我国法律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换句话说,双方的买卖行为,只有经过政府部门的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否则,开发商xx可以有机会将已卖给预购者的商品房另行出售给第三方,在此情形下,法院通常会认为第三方的购房行为是善意的,应当予以保护,而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因此,建议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及时去上海房地资源网上核实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已注明销售。同时,由于在实践中,往往是由开发商负责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领取登记证明,因此,购房者应当要求开发商提供预告登记证明,以确保已购的商品房最终能按期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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