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调整全区职工{zd1}工资标准
根据类别和适用地区的不同,分别增加了125元~180元不等,{zd1}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和内部福利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zd1}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区职工{zd1}工资标准分为4类。{dy}类是1000元/月(月薪制,下同)或8.5元/小时(非全日制用工的时薪制,下同),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80元和2.5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5市。第二类是850元/月或7.5元/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40元和2元,适用于区内其他9个市。第三类是780元/月或6.5元/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45元和1.5元,适用于各县级市。第四类是690元/月和6元/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25元和1.5元,适用于各县和自治县。
据了解,这次调整{zd1}工资标准,是自1995年我区{dy}次公布{zd1}工资标准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zd1}工资标准进行的第9次调整。{zd1}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zd1}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wy}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zd1}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zd1}工资内,以及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zd1}工资的内涵,是违反{zd1}工资保障制度的。
广西职工{zd1}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