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
(二)在职工未按《条例》规定的条件、未经批准从职工个人账户内把公积金余额提出之前,不可以用于清偿职工住房消费以外的其他债务。
(三)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开除公职两年以上且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管理中心同意,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后,方可用于偿还住房消费以外的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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