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法律地位,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充分维护每个职工的合法权益,使每一个城镇就业者都能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按照《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稳步提高,保证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措施逐年予以补齐。尽快改变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及效益较好国有集体企业的局面,采取有力措施向《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覆盖住房公积金制度。要统筹运用资金,改变目前条块、地域分割现状,让公积金流通起来,用足用好公积金,提高使用效率。可以先在省内试点流通。
要实行强制性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企业雇主都必须为职工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建立面向全社会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制,与住房储蓄相结合,建立自愿式住宅储蓄制度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补充,个人可以直接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一定金额及年限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xx。另外,对于进城务工人员,也应随着相应配套制度的完善,从试点起步,逐步纳入公积金体制中,支持这部分人群的住房消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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