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夹电池2006/66/EC外壳电池ROHS2.0认证
2006/66/EC对电池、电池组和便携式电池的定义:
1、电池(battery)是指任何由一个或多个初级电池(primary battery cells,不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蓄电池(accumulato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次级电池(secondary battery cells,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
2、电池组(battery pack)是指由多个电池或蓄电池互相连接和/或压缩于外
壳中形成的完整单元,并且此单元在最终使用时无需分离或打开。
3、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portable battery or accumulator)是指同时符合
如下三个条件的任何电池(battery)、钮扣电池(button cell)、电池组(batterypack)和蓄电池(accumulator):1,被封装的;2,可以用手携带的;3,既不是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也不是汽车电池或蓄电池。
2006/66/EC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 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重量比,即5ppm)的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钮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2%);
2. 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重量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豁免产品:无线电动工具、医疗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和报警系统)。
2006/66/EC对电池标签的要求:
1、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
2、如果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0.0005%(5ppm),或者镉(Cd)含量超过0.002%(20ppm),或 者铅(Pb)含量超过0.004%(40ppm),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3、如果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的化学符号。例如,一种电池含有超过0.004%的铅(Pb)和超过0.0005%的汞(Hg),则应该附加Pb和Hg两种符号。
4、符号应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zd0}一侧面积的3%,但不得大于5cmx5 cm;
5、 如果电池为圆柱型,则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5%,并且不大于5cmx 5cm;
6、
如果因面积所限,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0.5cmx 0.5cm,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1cm x
1cm的相关符号;
7、 符号应清晰可见、无法擦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