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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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普通合伙企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xx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限合伙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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