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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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依据
      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审批条件
      1、 申报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有关规定,对明确禁止的工艺落后、污 染严重、难于治理的项目不予批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八条,[1999]78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委托取得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环评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七条)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已通过有资质的环保公司的技术评估。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54号))
      4、建设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依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5、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三、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企业填写的经镇(街道办事处)环保办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中三份必须原件,另外两份可复印件)
      2、有关附件资料(以下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 1)新办企业或更名企业提交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2)已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其复印件。
    ( 3)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4)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提交《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 5)扩建、改建、迁建或变更的项目,需交回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或以前使用的《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
    ( 6)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的,提交区安监局的意见。
    ( 7)申办娱乐业、加油站的,提交区计划局立项意见。
    ( 8)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复。
    ( 9)申办餐饮业的,提交废油脂回收协议。
    (10)申办企业有产生危险废物的,提交危险废物回收协议。
      3、建设单位填写(或委托填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七条)
      4、环境技术中心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54号))
      5、建设项目需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单位委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污染防治方案及污染治理合同。(依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四、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向所属镇(街道办事处)环保办领表、填表 → 所属镇(街道办事处)环保办提出审核意见 → 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申报受理 →环保局在 5 个工作日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作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终审意见或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步处理意见→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资格证书的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环境影响评估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取得环境影响报告技术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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