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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对应监管条件“E”)管理范围的野生
动植物种,详见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
(1)《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xx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xx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珍贵动物是指列入《xxxx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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