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微生物学检验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及供检样品制备。
2 仪器和设备
2.1 天平。
2.2 高压xx器。
2.3 振荡器。
2.4 三角瓶,250mL。
2.5 玻璃珠。
2.6 玻璃棒。
2.7 刻度吸管,1mL、10mL。
2.8 研钵或均质器。
2.9 恒温水浴箱。
3 培养基和试剂
3.1 生理盐水
成分:氯化钠 8.5g
蒸馏水加至 1000mL
溶解后,分装到加玻璃珠的三角瓶内,每瓶 90mL,103.43kPa(121℃ 15 lb)20min
高压xx。
3.2 SCDLP 液体培养基
成分:酪蛋白胨 17g
大豆蛋白胨 3g
氯化钠 5g
磷酸氢二钾 2.5g
葡萄糖 2.5g
卵磷脂 1g
吐温80 7g
蒸馏水 1000mL
制法:先将卵磷脂在少量蒸馏水中加温溶解后,再与其它成分混合,加热溶解,调pH
为7.2~7.3 分装,103.43kPa(121℃ 15 lb)20min 高压xx。注意振荡,使沉淀于底层的
吐温80 充分混合,冷却至25℃左右使用。
注:如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也可用多胨代替。
3.3 xx液体石蜡。
3.4 xx吐温80。
4 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
4.1 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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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10g 或10mL。包装量小于20g
的样品,采样量可适当增加样品包装数量。
4.2 供检验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容器不应有破裂,在检验前不得打开,防
止样品被污染。
4.3 接到样品后,应立即登记,编写检验序号,并按检验要求尽快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
样品应放在室温阴凉干燥处,不要冷藏或冷冻。
4.4 若只有一个样品而同时需做多种分析,如xx、毒理、化学等,则宜先取出部分样品
做xx检验,再将剩余样品做其它分析。
4.5 在检验过程中,从打开包装到全部检验操作结束,均须防止微生物的再污染和扩散,
所用器皿及材料均应事先xx,全部操作应在无菌室内进行,或在相应条件下,按无菌操作
规定进行。
4.6 如检出粪大肠菌群或其它致病菌,自报告发出之日起该菌种及被检样品应保存一个月。
5 供检样品的制备
5.1 液体样品
5.1.1 水溶性的液体样品,可量取10mL 加到90mL xx生理盐水中,如样品少于10mL,
仍按10 倍稀释法进行。如为5mL 则加到45mL xx生理盐水,混匀后,制成1:10 检液。
5.1.2 油性液体样品,取样品 10mL,先加 5mL xx液体石蜡混匀,再加 10mLxx的吐
温80,在40℃~44℃水浴中振荡混合10min,加入xx的生理盐水75mL(在40℃~44℃
水浴中预温),在40℃~44℃水浴中乳化,制成1:10 的悬液。
5.2 膏、霜、乳剂半固体状样品
5.2.1 亲水性的样品:称取 10g,加到装有玻璃珠及90mLxx生理盐水的三角瓶中,充分
振荡混匀,静置15min。用其上清液作为1:10 的检液。
5.2.2 疏水性样品:称取10g,放到xx的研钵中,加10mL xx液体石蜡,研磨成粘稠状,
再加入10mL xx吐温80,研磨待溶解后,加70mL xx生理盐水,在40℃~44℃水浴中
充分混合,制成1:10 检液。
5.3 固体样品
称取10g,加到90mL xx生理盐水中,充分振荡混匀,使其分散混悬,静置后,取上
清液作为1:10 的检液。
如有均质器,上述水溶性膏、霜、粉剂等,可称 10g 样品加入 90mLxx生理盐水,
均质 1min~2min;疏水性膏、霜及眉笔、口红等,称 10g 样品,加 10mLxx液体石蜡,
10mL 吐温80,70mL xx生理盐水,均质3min~5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