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武汉分公司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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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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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中国人寿保险武汉分公司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险种类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缴费方式: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

    保险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中国人寿 ·康宁(2012·产品特色:

    一份投入 多重保障

    客户一份投入,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

    健康保障 全面呵护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以下简称为康宁终身(2012版)]不仅对40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还对10种特定疾病进行提前给付;

    重疾范围 行业{lx1}

    康宁终身(2012版)全面承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其他15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

    中国人寿 ·康宁(2012·投保示例:

    王先生,30岁,投保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1635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zh1}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zh1}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zh1}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zh1}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给付6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zh1}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zh1}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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