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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鉴定的质证要点
1、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是否具备?
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2、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通常,一个完整的工程质量争议解决过程需要经历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修复方案鉴定与修复造价鉴定三个流程,目前在浙江省范围内尚无一家同时具备这三个方面专业工作必须资质的鉴定单位。
3、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依据是否真实、科学、有效?
作为衡量建筑物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比照标准,鉴定依据通常包括强制性技术规范与当事人约定标准两种类别。
4、鉴定对象目前的质量状况能否代表竣工验收时的质量状况?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范围按时间顺序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竣工验收前,原则上一切质量争议均可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明确;竣工验收后、质量保修期届满前,针对保修范围内的质量争议可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明确;质量保修期届满后,仅可就涉及主体结构安全问题的质量争议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明确。
5、承包人在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比较充分的质疑理由的同时,有无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依照《{zg}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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