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民间xx案件
王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1年协议离婚),借款人孙某与王某、徐某均为朋友关系,王某、徐某离婚后,借款人孙某由于资金周转需要,通过徐某向其前妻王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孙某拒不偿还上述借款。(王某前夫因欠下巨额债已经下落不明)。
王某找到本律师要求起诉孙某主张自己的合法债权,庭审过程中借款人孙某调取了与王某前夫徐某的银行记录,并陈述上述借款在徐某的授意下已经向徐某清偿完毕,王某不应当再次向其主张上述债权。对于借款人陈某的辩解,本律师认为,首先借款合同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在没有发生债权转移的情况下,孙某有效消灭债务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向出借人王某偿还债务;其次,退一步讲即便借款人确实已经向王某前夫履行还款义务,那也应该要求王某前夫出具“收条”一份以防今后发生纠纷,而借款人孙某仅以双方是朋友关系好没有写条子为由明显不符合常理;{zh1},从借款人孙某自行调取的银行信息也可以看出,其与徐某本身就有经济往来,所谓的“还款流水”不排除是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无法证明与本案存在相关性。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全部代理意见,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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