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园林绿化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园林公司(乙方)与地产公司(甲方)于2015年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至工程款的50%,2016年底付25%,余款2017年底之前付清,如果{dy}笔约定款项未按期支付,则乙方有权就工程款一次性向甲方主张”,乙方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得知甲方的财务状况已经出现严重问题,希望委托本律师尽快起诉,委托后我方立即向市法院立案庭了解情况,发现甲方公司的全部资产已经xx被法院查封,有多家公司向法院起诉并查封了甲方财产,在得知此情况后,本律师对双方的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验收报告、预算书等全部材料一一经过详细查阅,我方认为该案件xx适用《{zg}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如果无法认定我方园林绿化合同同样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话,我方的起诉将没有任何意义,即便赢得了诉讼,最终在执行阶段也会由于其他债权人对甲方财产的查封而无法实现债权。
在确定诉讼方案之后,我方发现从施工现场图、工程预算单出发出发,发现双方虽然签订的合同虽然为园林绿化合同,但实际上,乙方的施工内容还大量涵盖了小区楼地面工程、混凝土工程、园路、园桥等基建内容,庭审时我方提出了该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工程的范围,向法庭提交了现场施工照片、工程量清单、工程现场签证单等材料,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乙方的园林绿化工程为建设工程范畴,确认我方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该案件已经正式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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