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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尚修民,居民。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尚修民与被告路树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华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修民的委托理人单纯夫,被告路树同,被告临沂华安财险公司的委托理人吴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主赵某的利息损失可自2013年1月1日计算。

    原告王泉,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福忠,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陵县。

    被告李云龙,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泉与被告刘福忠、李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泉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泉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树同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临沂华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尚修民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先由上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被告临沂华安财险公司应赔偿被告路树同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819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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