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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员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免除债务有几个特点:

      一、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二、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xxx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三、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bao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0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0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连带债务的另一法律构成是其发生的原因。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的约定。

      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

      (1)个人合伙债务。《民法通则》第35条第 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对外所负的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履行。

      (2)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成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型联合经营组织,进行共同经营。这种合伙型联营同个人合伙一样,进行联合经营的法人组织对联合经营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3)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理中的连带债务:甲、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乙、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丙、无权理产生的连带责任。丁、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共同侵权的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必须首先具备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其中,一方面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具备xx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各行为人主观上需有共同的过错,这是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权是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成立的必要前提。因此,没有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就没有没有共同侵权的成立,也就没有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的成立。

      (5)保证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既可以xxx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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