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省级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养禽大县(市、区)和年产病死畜禽达3000吨以上的养殖大县(市、区),原则上必须建立日处理能力不低于10吨的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辖区内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推荐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高温高压化制(即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bao括焚烧法、化制法、掩埋法、发酵法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
焚烧法
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可分为直接焚烧和炭化焚烧两种——直接焚烧的环境是富氧的,燃烧室温度应≥850℃;炭化焚烧是无氧的,热解温度应≥600℃,燃烧(二燃)室温度应≥1100℃。
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要定期向所在地或受委托的县(市、区)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3.强化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动物隔离场、畜禽定点屠宰场、专业化活畜禽交易市场和存栏生猪200头以上、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兔300只以上的规模饲养场,原则上2015年年底前须依法建设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生物发酵等模式(具体参标准见附件6)。不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新建相关企业必须同步规划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