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传凤,女,1984年7月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永杰,男,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
原告王传凤与被告周永杰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传凤及其委托理人单夫纯和被告周永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修民与路树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对其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认定和载明的责任承担予以确认。
单夫纯律师理姜开敏等35位自诉人诉称,2013年初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自诉人先后多次在被告人处发货,约定由被告人收货款后交付自诉人。被告人共计收到上述自诉人的货款294679元,将货款据为己有,至今未能交付给自诉人,致使自诉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犯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返还自诉人的货款294679元。
被告人吴某辩称,自诉人起诉的事实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