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作用
1.防患未来的法律风险
2.处理已经存在的问题
3.促进聘请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4.节约费用(预防损害发生的角度)。
5.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参谋。
6.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
7.企业目标管理的支持者。
8.商务合同的实践者。
9.企业自律制度的维护者。
10.企业内部纠纷的仲裁者。
11.业绩和风险的协调者。
12.企业合法权益的捍卫者。
法律顾问从业咨询
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对原有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承担,具体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试中心组织实施。
法律顾问相关条款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fu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