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从业咨询
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对原有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承担,具体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试中心组织实施。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bao括以下基本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企业行为。要保证企业法律顾问权面地履行职责,必须有组织上的保证,首先,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即保证国家有关部门或组织以及企业依法对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有效的组织、控制、监督和指导。其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应当健全。{zh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要受企业多方面的约束:一是企业法律顾问一般要从业于法律事务机构;二是企业法律顾问要fu从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三是企业法律顾问要取得企业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此,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离不开组织保障和约束。具体而言,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制度应bao括主管机构、协会管理、法律事务机构设置、总法律顾问和责任制等内容。
法律顾问相关条款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下同)签订聘应合同、协议。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并尽可能满足企业对律师的指名要求。
必要时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组),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做法律顾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