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临沂傅庄中学教师,居民。
被告范某,临沂第二十一中学教师。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范某及其委托理人单夫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fu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吴某,个体经商,临沂华邦物流托运部业主。2014年4月16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宣布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姜开敏等35位自诉人以被告人吴某犯侵占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姜开敏等35位自诉人的共同诉讼表人诉讼理人单夫纯,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侯建山与荆春岩、青岛金利盈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单夫纯律师理案件。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侯建山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侯建山人民币371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侯建山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