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东,农民。2012年5月24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刑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荣、林某、田某东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张某荣、汤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月、被告人张某荣、汤某、林某、田某东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检察需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依法延期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乔景红与曹玉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原告乔景红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467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447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乔景红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施救费800元、拆检费2400元、评估费1700元,共计490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侯建山与荆春岩、青岛金利盈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单夫纯律师理案件。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侯建山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侯建山人民币371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侯建山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