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监督检查
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咨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法律顾问从业咨询
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对原有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承担,具体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试中心组织实施。
法律顾问从业资格试
成绩管理
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