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岛金利盈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岛金利盈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24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孙汉明与张印生、马秀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xx支队罗庄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马秀华作为冀E×××××号/冀E×××××挂号车的实际车主,应对其雇佣的驾驶员被告张印生肇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张印生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无重大过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威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等费用。
公诉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农民。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辩护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诉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李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单夫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