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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共同的刑罚适用
1.审理抢劫共同案件,应当充分虑共同的情节及后果、共同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者和较大者;有两名以上从犯的,要在从犯中区分出罪责相对更轻者和较轻者。对从犯的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从犯的罪责,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外,一般只对共同抢劫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严重的那名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适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不加区别地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在抢劫共同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当根据现有证据尽量分清在押犯与在逃犯的罪责,对在押犯应按其罪责处刑。罪责确实难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责可能轻于在逃犯的,对在押犯适用刑罚应当留有余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格外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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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抢劫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
要妥善处理抢劫附带民事赔偿工作。审理抢劫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但是,对于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就医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评价被告人悔罪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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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预备、未遂和中止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法,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法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法,由于犯法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法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法过程中,自动放弃犯法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法结果发生的,是犯法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