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汉明与张印生、马秀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xx支队罗庄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马秀华作为冀E×××××号/冀E×××××挂号车的实际车主,应对其雇佣的驾驶员被告张印生肇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张印生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无重大过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威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等费用。
单夫纯律师建议: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收货款拒不退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应予惩处。自诉人要求追究被告人吴某犯侵占罪刑事责任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侵占的姜开敏等35位自诉人货款294679元经责令其退还,未予退还。鉴于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故对其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虑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并结合被告人侵占的货款未退还情况决定其刑罚。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汉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111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将该款汇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91×××86,请注明案号)。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汉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24897.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将该款汇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91×××86,请注明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