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0年1日起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支招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登记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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