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运律师|房屋拆迁赔偿|土地拆迁赔偿|法律土地纠纷
圣运胜诉通告:复议胜湖北省荆州市国土资源局
【委托人】 : 谭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荆州市国土资源局
【基本案情】
谭先生是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镇杨家冲村村民,在此拥有合法的房屋,且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2016年因政府的白云新城·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谭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该行为的合法性,郑先生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向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进行任何答复。2017年1月10日,圣运律师指导谭先生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胜诉结果】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受理了谭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对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后,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所申请的信息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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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拆迁案例:透明是解决问题最管用的法子
【案情概要】
马女士是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田郑村村民,马女士合法承bao的土地因邱隘镇田郑村新村建设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土地征收的合法性,马女士向宁波市国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航拍图。宁波市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马女士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涉密信息为由,告知马女士不能公开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宁波市国土局对马女士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进行区分处理,对于涉密部分信息不予公开,而对于涉及马女士切身利益的部分信息应当予以公开。马女士认为,宁波市国土局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属于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切身利益,马女士聘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协调解决此事。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主任律师团队及时启动了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复议机关依法申请宁波市国土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并责令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律师总结】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的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把社会文明程度推进一大步,实现了开明政府、透明政府、阳光政府。阳光是的防腐剂,透明是解决问题最管用的法子。政府是的信息拥有者和控制者,信息时信息已是重要资源,对土地征收来说,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护个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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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系列之:行政复议促国土资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事实概览】
赵先生是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某村村民,其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及房屋面临着拆迁。由于未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先生经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为其理土地征收相关法律事务。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和唐琦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详尽的案情分析,决定先从政府信息公开做起。在律师的指导下,赵先生于2014年10月9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其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申请书面公开文、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政府信息。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公开职责。2014年12月,赵先生向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威县国土资源局辩称,赵先生先前已向国土资源局口头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次书面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并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有的属于主动公开信息,有的涉及第三方利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赵先生向被申请人申请过两次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同,故赵先生的本次书面申请不属于重复申请。对于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仍有权要求公开,行政机关必须予以答复。对于被申请人称赵先生申请的部分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辩解,律师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是指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形,赵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显然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的任何一种。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最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赵先生。
【律师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在拆迁案件中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但在实践中,能够顺利达到预期效果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本案就是一个例证。申请人已提出过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行政机关常常以这些理由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不理不睬。圣运王优银主任律师提醒,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操作简便,但有时也带有较强的专业性,面对行政机关的辩解,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逐字逐句地反驳,从而达到以信息公开促进拆迁纠纷的合理解决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