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记账业务范围:
根据《合同法》、《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理记账协议》以及客户需求,确定理记账范围。
二、委托理记账协议本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签订。
(一)理记账机构从事理记账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记账协议》
(二)《委托理记账协议》应使用统一的格式
(三)《委托理记账协议》应由专人签订和保管
(四)《委托理记账协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之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 确定责任会计;
2. 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担承担的责任;
3. 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4. 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5.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6.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7. 理机构应按照委托理记账协议委托理的内容和理权限、期限承办理记账业务,超出委托协议约定范围的业务需要理时,必须先修订委托协议,才能确定理关系。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7)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月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8)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理机构,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