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P本守则适用于所有生产GAP产品的工厂以及GAP的附属机构、子公司或理。
虽然GAP意识到不同国家的工厂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和文化背景,本守则规定了所有与GAP有业务往来的工厂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本守则也是GAP对工厂的雇用条件和环境达标进行持续评估的基础。
1、一般原则:生产GAP产品的工厂应符合所在国家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A)工厂必须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法例的要求,bao括劳工法、工人健康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等。
B)无论是预先通知或不预先通知,工厂应允许Gap及其表或理进入其生产设施而不应受到限制,而且GAP及其表或理能查看所有相关的记录。
2、环境:工厂必须符合所有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较GAP的要求宽松,鼓励工厂满足本守则的规定。
A)工厂应建立环境管理系统或计划
B)工厂应建立有效的机制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排放、泄漏或任何其他环境紧急事件时通知当地政府部门。
欧洲的GAP是由零售商农产品工作组(EUREP)于1997年在零售商的倡导下提出的,称之为EUREPGAP,宗旨是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建立农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伙伴关系。
2002年7月,中国农业部在《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中,将加快认证体系建设作为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之一,要求积极推行GAP(良好农业规范)、HAC?鄄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
从2003年起,国家认监委组织质检、农业、认证认可及相关科研院所有关专家,开展了对国际良好农业规范技术研究,在等效采用欧盟良好农业规范(EU?鄄REPGAP)的基础上,建立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合格评定体系并开展认证工作,于2005年12月31日发布了《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0014.1~20014.11-2005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于200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国家认监委在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陕西、海南、四川等省市开展试点,通过示范带动,力争用2~3年的时间将GAP实施工作在出口原料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中全面展开。
GAP验厂生产守则(供应商标准/验厂道德标准)
本守则适用于所有生产GAP产品的工厂以及GAP的附属机构、子公司或理。 虽然GAP意识到不同国家的工厂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和文化背景,本守则规定了所有与GAP有
业务往来的工厂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本守则也是GAP对工厂的雇用条件和环境达标进行持续评估的基础。 1、一般原则 生产GAP产品的工厂应符合所在国家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A)工厂必须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法例的要求,bao括劳工法、工人健康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