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长春作为事故车辆京A×××××号大型卧铺客车的实际车主,应对其雇佣的驾驶员朱健肇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北京高客长途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在城镇持续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结合其提供的相应证据及实际情况,本院按照城乡结合标准予以计算相关赔偿。
原告高某某(曾用名高某君),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孟某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理人单夫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高某某负担。理人单夫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曹玉坤驾驶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与案外人王学飞驾驶的原告乔景红所有的鲁Q×××××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鲁Q×××××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高发强、赵九龙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曹玉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王学飞无责任的事实,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车损51184元,根据重新评估所作出的临正鼎价评报字(2014)第183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本院确认为46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