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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989年出生的张女士喜怀二宝,同年12月,她在兰山区半程镇卫生院实施了剖腹产手术,却因在手术过程中大出血而后不幸被摘除了子宫。

    据张女士的家属介绍,2014年12月27日,半程镇卫生院对张女士实施了剖宫产手术,宝宝顺利娩出。但由于她一胎曾做过剖宫产,术中出现了黏连。该卫生院在未告知患者和家属的情况下,人工对子宫进行了剥离。术后,直接导致了她大出血,即便经过了流血处理,她依旧在当天下午出现了流血性休克。

    其家属在被该卫生院告知没办法的情况下,将她转院到临沂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而张女士的子宫在抢救过程中被切除。

    理本案的律师山东省三禾律师事务所单夫纯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实践中只有医疗机构有过错情况下才由其承担责任,责任大小需根据有资质司法鉴定意见中关于“医疗机构过错参与度”判决赔偿金额确定。单夫纯律师说,患方需要注意保留医疗机构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患方自身损失中因果关系程度(过错参与度)的证据材料,才能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原告:孙汉明。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汉明与被告张印生、马秀华、威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王长春、北京高客长途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汉明的委托理人单夫纯,被告王长春及其委托理人侯秉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理人王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秀华提交书面答辩状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印生、威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秀香,女,汉族,居民。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旅游汽车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77号。

    法定表人范某某。

    被告彭庆玉,男,汉族,出租车司机。

    二被告共同委托理人高洪才。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案件受理费1939元,由原告负担14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1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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