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l政府财政l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l部统一印制的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l政府财政l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理记账原则
专业水平
1.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理职责范围的事项。理记帐从业人员应认真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超出自身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问题,应向经验丰富的有关人员或具有相关职业知识的人员咨询。3.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l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