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标准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新三板上市培训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达到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企业,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挂牌企业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企业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企业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企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gx}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审核。
转板制度就是企业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间流动的制度。新三板的转板通道指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流动的通道。目前我国并不存在真正的转板制度,三板挂牌企业和非三板企业,都需要通过公开发行的程序才能在场内资本市场的相关板块上市。新三板企业仍只能通过IPO的方式公开发行并在场内市场上市,且其IPO的条件与其他企业无异。
“转板制度”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是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环节。无论讨论多层次资本市场还是建设和完善更加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事实上都不可回避资本市场转板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已初步搭建,却缺乏相互之间有机的结合,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尚未搭建起链接的桥梁,缺乏完善的转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