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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共犯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共同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不以共同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集团进行活动的或者在共同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组织,是集团。
对组织、领导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的,应当按照他的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专业性律师事务所。广森律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yl}的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方面的专业法律fu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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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预备、未遂和中止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法,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法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法,由于犯法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法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法过程中,自动放弃犯法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法结果发生的,是犯法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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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载终昭雪-广森利剑显神通
2012年8月庞某母亲谢某找到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杨汉卿,为其儿子申冤,在案件诉说过程中,杨汉卿律师得知庞某以抢劫罪被羁押,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高院审判。
此案一审结果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5年间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二审等程序仍旧以抢劫罪定罪。庞母说:每次见儿子都很难,并且每次见面,儿子多次强调自己是被冤枉的,庞母说:我没有别的想法,他是我儿子,我自己的儿子我知道。庞母为儿子在外奔波,只求儿子能活着,
杨汉卿律师被母亲的这种坚毅所感动,接下此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分文不取),并强调,为冤屈者辩护是律师的责任,放心吧,我尽我的努力去为您儿子辩护,您回去吧,放心吧一切有我们。
在接到此案后杨律师进行案件分析,因时隔多年,,寻找证人,搜集证言等方面困难都很大,但杨律师没有灰心,还是通过各个方面,重新整理,经过3个月的时间,案情证据基本已经掌握,杨律师更加坚定庞某是无罪的。
杨律师在3个月里,北京北海往返十多次,查阅卷宗并且会见庞某8次,多次与、高院沟通,陈述庞某无罪的意见。所有的准备都已经完毕等待高院重审,但就在等待的期间迟迟不肯开庭,杨汉卿律师给广西省高院院长发律师函,高度关注此案,经过1个月的沟通,广西高院批准于30日后开庭。最终,杨律师与沟通,通过所掌握的证据与事实证明庞某无罪,最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