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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备承制资格认证代公司-系统集成询咨公司-北京为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依据
    2002年6月29日,中华共和第68号席令颁的《中华共和政府购法》第23规定:“购可以要求参加政府购的应商提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应商件和购项目对应商的特定要求,对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装备购例》规定:“装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装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装备科研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批准立项的装备研制项目,应当在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或竞争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立装备研制合同。”
    《装备维修工作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拟承担装备大修任的单位组织进行修理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交付xx装备大修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法》、《管理法》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法》等系列法规、制度,进步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进行了面规范。
    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法资格
        2、专业技术资格
        3、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财资金状况
        5、企业经营信誉
        6、保密资格
        7、军方提出的其它特殊要求
    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程序
        1、提出申请
        2、 材料准备
        3、装备承制单位申报
        4、由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进行初审
        5、由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报送申请表和附证明材料
        6、受理部门列入审查计划
        7、进入初审
        8、整改验证与审查报告报
        9、进入正审
        10、审查合格的单位纳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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