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09年度交通事故计算|熊世松律师1371257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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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一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6729.31 采用新的统计口径 经济特区 珠海 20949.48 汕头 12542.12 一般地区 19732.86 二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6399.80 三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19779.09 经济特区 珠海 16516.77 汕头 10764.95 一般地区 15527.97 四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4873.00 五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65431 经济特区 珠海 58359 汕头 27698 一般地区 40775 六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七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序号 项    目 标准 行  业 元/年 八 国 有 同 行 业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一) 农、林、牧、渔业 10942 1.农业 8460 2.林业 12173 3.畜牧业 26404 4.渔业 13297 5.农、林、牧、渔服务业 13017 (二) 采矿业 31467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6095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45315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1794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27196 5.非金属矿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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