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A.争议金额在50万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B.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
C.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D.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E.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F.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G.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H.中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受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2)北京市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