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钧
市场监管权力等“公器”应在适当时候介入到网络交易领域的各方面中来,使行政监管和市场机制各归其位。
家市场监管局份报告称,今年季度,全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15万件;其中,网络交易违法案件持续快速增长,共查处4765件,案件量为近5年之。
从数量上看,今年季度查处的网络交易违法案件在违法案件中的占比仅为3.2%,似乎并不算太多。然而,{jd1}数量并不突,并不能使我们失去惕。其主要原因在于,网络交易被查处案件近5年来速增长,今年季度同比增长达104.51%,是所有领域中增长快的,增长幅度之大,令人触目惊心。按这速度增长,不数年,网络交易领域将成为违法违规的重灾区。如不加以有效遏制,我电子商务事业很可能毁于旦,数字大之地位也可能拱手让与他人。
更让人担忧的是,今天揭开问题的这面,仅可能是冰山角。在立法滞后的下,那些被查处的案件并不等于所有违法案件,有可能还存在着大量的网络不正当交易、甚至是肮脏交易,只是因于法据,或因侦术落后,或先例可循,而逃脱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
自2014年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法》,因明确了消费者七日理由货的“后悔权”,而被认为是立法上的大进步。然而,网络交易在B2B、B2C、C2C等模式下,交易行为涉及到“后悔权”的并不多,问题有可能中在消费者并不正关心的商标等领域中。网络交易在各类模式多层利益交叠下,存在相互掩饰问题的趋势,也并非仅法律中的“后悔权”这尚方宝剑就能解决问题。
好的解决方案就是遵循未雨绸缪的原则,在问题已经开始存在扩大化的迹象时,当机立断,采取行动,由立法与职能部门积极介入。虽然法律和规章已经给商很多工商管理、专利管理方面的职权,如些可以履行类似于工商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职责,但电子商务商毕竟不是政府职能部门,而是具有逐利的企业,不能xx靠他们来规范市场运营,市场监管权力等“公器”应在适当时候介入到网络交易领域的各方面中来,使行政监管和市场机制各归其位。
除了职能部门积极发挥监督职能之外,修改或升级《网络交易管理法》也应提上议事日程。行的《网络交易管理法》过度关注于消费者这端,使这管理法在很大程度上与消费者护法不必要的重复立法象,应予以修改完善。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