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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创投企展 财政部台创投资企个人伙人所得政策
1月10日,财政部、务总局、展革委、證监会联布《关于创投资企个人伙人所得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创投企个人伙人所适的个人所得政策进了明确。《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创投资企个人伙人所得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2019〕8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财政厅(局)、展革委、證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总局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展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创投资企(含创投,以下统称创投企)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投企可以选择一投资核算或者创投企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其个人伙人来源于创投企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应纳。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是指符《创投资企管理暂办法》(展革委等10部令第39号)或者《募投资监督管理暂办法》(證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投资企()的有关规定,并照述规定完成备且规范运的伙创投资企()。
二、创投企选择一投资核算的,其个人伙人从该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所得,照20%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创投企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伙人应从创投企取得的所得,照“经所得”项目、5%-35%的超累进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三、一投资核算,是指一投资(括不以名义设立的创投企)在一个纳年度内从不同创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所得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
(一)股权转让所得。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理费后的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理费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有关政策规定执;一投资的股权转让所得,一个纳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减后的计算,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小于零的,该年度股权转让所得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伙人照其应从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计算其应纳,并由创投企在次年3月31日前扣缴个人所得。如符《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创投资企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收政策的通知》(财〔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个人伙人可以照被转让项目应投资的70%扣其应从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后再计算其应纳,当期不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所得。一投资的股息红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證券等收入的全计算。
个人伙人照其应从股息红所得中分得的份计算其应纳,并由创投企次扣缴个人所得。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之外,一投资的括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费和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一投资核算方法仅适于计算创投企个人伙人的应纳。
四、创投企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以每一纳年度的收入总减除成本、费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伙人的所得。如符《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创投资企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收政策的通知》(财〔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个人伙人可以照被转让项目应投资的70%扣其可以从创投企应分得的经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照“经所得”项目计的个人伙人,没有综所得的,可依法减除本减除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只减除一次述费和扣除。
五、创投企选择一投资核算或创投企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创投企选择一投资核算的,应当在照本通知{dy}条规定完成备的30日内,向主管务机关进核算方式备;未规定备的,视同选择创投企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的创投企,选择一投资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务机关进核算方式备。创投企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务机关备。
七、务部依法展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可转请展革部、證券监督管理部创投企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有关规定进核查,展革部、證券监督管理部应当予以配。
八、本通知执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