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防雷检测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

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进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单位或场所。

中山防雷检测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

防雷检测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


1.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2.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3.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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