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农业部
没有标识的水产品将不能在广东销售。笔者昨日从省海洋与渔业局了解到,广东近日出台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水产品标识管理的规章《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对水产品标识进行了明确规定。
昨日,省海洋与渔业局在佛山环球水产品批发市场举行“《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宣传日”活动。笔者在现场看到,鱼、虾、蟹等水产箱上插上了崭新的标识,标明了产品名称、产地、起捕日期、联系人及电话。前来购买水产的佛山市民孙先生表示,新的标识制度增加了自己对水产品质量的信心。
据了解,《细则》上月起正式实施,规定我省销售的水产品除个人自产自销外都必须附加标识,标识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和生产者(销售者)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
水产品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细则》明确,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水产品,应当附加标识。个人自产自销的水产品也可以附加标识销售。水产品批发市场、超市、水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集贸市场的水产品经销者应当经营有标识的水产品,并建立经营记录,记录水产品生产者、产地、品种、数量和销售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要求,水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水产品质量等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水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细则》今明两年将逐步落实。根据有关安排,明年春节前地级以上城市及沿海县、区主要水产品批发市场,明年6月底前所有建制镇以上农贸市场、超市,明年年底前规模化养殖场、种苗场,全面实现标识化管理。
水产品无标识消费者可举报
目前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年稳步提升,但个别企业、个别养殖户使用违禁xx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流通环节水产品的抽检合格率也不尽如人意。《细则》的制定可以实现水产品质量的源头可追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据《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其中,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消费者购买水产品时,发现没有标识或者违反《细则》规定的可向当地渔业等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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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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