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欢迎光临公司网http://www.kj0755.com
据深圳会计培训得知: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xx。对于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产品可以与自产产品一起参与免抵退申报。